广州出台全国首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规明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通讯员 穗仁宣
日前,《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定7章35条,共76款,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主体的责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回应了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怎么预防”“怎么发现”“怎么诊治”和健康促进工作“怎么保障”等难点问题。
其中,《条例》明确,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学校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学校应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
为解决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困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24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条例》明确了学校心理健康课的上课频次,规定学校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条例》还明确,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针对校园欺凌,《条例》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帮助学校开展严重心理行为问题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转介工作,定期组织学校从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职工与医院的精神(心理)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学习。
公安机关和学校在接到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中小学生自杀警情后,应当即时核查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校所有教师都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全面提升应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能力。
此外,学校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管理心理辅导室,设置学生心理信箱。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室每天固定时间开放,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
《条例》提到,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条例》规定,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