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商网昆明5月28日电 (罗婕)28日,《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8月15日起施行。
云南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素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美誉。
新修订的《条例》共二十九条,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确处理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生福祉的关系,突出云南省特色优势,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条例》指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条例》进一步固化云南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实践成果,增加了采取建立食源地、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加强对亚洲象、滇金丝猴、高黎贡白眉长臂猿、西黑冠长臂猿、绿孔雀、双角犀鸟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促进物种种群恢复和稳定等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与周边社区协调发展的内容。如,在不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前提下,可以在保护小区内依法依规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观光活动,发挥保护小区生态效益,促进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
此外,《条例》明确划定栖息地保护与行为禁止红线。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应当避免惊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