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剧情有点儿扯 古代女子真的可以继承家产
——《逐玉》中的女性遗产保卫战
一个未婚女子,父母双双离世,全靠屠宰糊口,独自抚养年幼多病的小妹,而她的伯父伯母不但不帮忙,竟然还要夺走她继承的几间祖宅。为了保住父母遗产,她不得不招婿入赘,这便是古装剧《逐玉》的开场剧情。
旧时女子难道不能继承遗产?招婿入赘是否可以保卫家产?且让我们结合古代法律和真实案例,探寻全球女性曾经共同面对的社会困境。
法律保护女性对不动产的继承权
《逐玉》第二集,女主角樊长玉的伯父樊大勾结赌坊打手,上门抢夺房契,被樊长玉打得落花流水。所谓“房契”,就是购买房产的契约,上面既有买卖双方的签字,也有房仲或亲邻的签字,那些房仲或亲邻相当于公证人。
在唐、宋、元、明等朝代,官府没有专门的不动产证书,只要买家拿着房契,去属地县衙缴纳契税,县官便会盖章确认,然后这张房契就成了“红契”,也就是完全合法的不动产证书。将来有人夺产,官府必须提供保护,房仲或亲邻也必须提供证词。
樊大抢夺樊长玉的房屋,官府有没有为樊长玉做主呢?并没有,剧中给出的理由是《大胤律》规定:“户无男丁,屋归近亲。”樊长玉死了父亲,没有兄弟,没有丈夫,依照律法,她从父母那里继承的遗产必须送给近亲,即伯父樊大。
本剧架空历史,虚构了一个“大胤王朝”,所谓《大胤律》自然也是虚构的。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不存在“户无男丁,屋归近亲”这样的法律,相反,古代法律反而会保卫女性对不动产的继承权,至少是一部分继承权。
以唐朝为例,公元737年唐玄宗颁布《田令》:“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通典》卷二)男子去世,女子当家,官府会按照成年女子的人数授予田地,每人分给三十亩“口分田”。如果这户人家已经拥有“永业田”(世代传承的土地),那么每个成年女子可以继承三十亩。
皇帝如此规定,官员是否遵照执行呢?出土的新疆吐鲁番文书显示,唐朝西州高昌县有一户百姓,户主康那虔是一位寡居老妇,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她们不仅分到了口分田,而且继承了永业田;另一位户主杨支香是中年妇人,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与《逐玉》里樊长玉的闺蜜俞浅浅颇为相似,她也继承了永业田。
再看宋朝,公元1098年宋哲宗颁布一道诏令:“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续资治通鉴》卷五〇一)“户绝”是指家中没有男性,“在室”是指女子尚未出嫁,“归宗”是指离婚以后回到娘家。宋哲宗这道诏令的意思是说,如果父母双亡,又无兄弟,那么所有遗产都由未出嫁和已离婚的女性均分。换言之,假如樊长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时代,她和小妹樊长宁对遗产的继承权便是一人一半,伯父樊大和其他亲属完全没有干涉的资格。
女户受优待 但容易被钻法律空子
宋朝存续三百余年,法律不是一成不变,我们能在南宋名臣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读到一些相关条文。例如这样一条:“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余一半本合没官。”父母死后,未出嫁的女儿只能继承一半家产,另外一半应由官府没收。
还有一条则说:“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根据户部法令,已经绝嗣的家庭可从亲族当中挑选男子继承产业,但要把产业的四分之一留给这户人家的未婚女子。樊长玉父母双亡,去世前没有从亲族里挑选嗣子,假如根据南宋法律,她的妹妹可以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将成为官屋,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点。
古代王朝有定期统计人口的传统,那些只有女性、没有成年男子的家庭被统计为“女户”,樊长玉和樊长宁这对姊妹就是典型的女户。女户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官府特殊对待,宋朝和明朝在这方面的政策值得称赞:第一,这两个朝代都在法律上保护女户的家产,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第二,这两个朝代还在法律上减少女户的赋税,免除女户的劳役。比如说,别人一亩地缴纳两升公粮,女户只需缴纳一升;别人到了冬天会被官府派去疏通运河,女户却可以不去。坦白说,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世界,在多数帝王都极端残忍的古代王朝,优待女户反倒成了比较少见的一抹亮色。
但是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钻空子,正因为法律优待女户,所以女户就成了民间偷税漏税和逃避劳役的保护伞。明朝官员吴遵在《初仕录》一书中提到“诡寄女户”这个词,意思是本来并非女户,却要冒充女户,或者把家产登记到女户名下,以此躲避赋役,而地方官唯恐遭受“欺凌女户”的骂名,即使知道某些人冒充女户,也不敢上门催缴赋税。所以吴遵建议朝廷统计人口时一定要仔细:“女户要见实在有无男丁。”遇到自称女户的人家,必须仔细清查,看看有没有成年男子,千万别被蒙骗了。
结合以上历史,再看《逐玉》剧情,我们可以断言女主角的伯父樊大非常愚蠢——他不该妄想去抢樊长玉的房契,反而应该把自家的房屋和田地登记到樊长玉名下,那样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了。
家族本位 女性继承权受限的根源
还是那句话,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钻空子,优待女户也好,保护女性的继承权也罢,都不能完全防止樊大们对樊长玉遗产的觊觎之心。
《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一个案例:湖南邵阳曾氏夫妇双双病亡,留下独生女曾二姑和一所房屋,曾二姑尚未出嫁,其叔父曾仕珍上门抢屋,被曾二姑告上衙门。但是,当地的县官和州官都偏袒曾仕珍,直到时任湖南提刑的南宋名臣胡颖接办此案,才帮曾二姑保住了房屋。
假如曾二姑像剧中樊长玉那样招赘女婿,能否在不遇到清官的前提下自保家产呢?我们可以看看《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另一个案例:公元1244年,南宋文学家刘克庄出任江东提刑,属地百姓魏景宣去世,留下妻子赵氏和女儿魏荣姐。魏景宣的兄弟魏汝楫不经寡嫂和侄女同意,私自卖掉她们的部分家产。赵氏为了保住剩余家产,便招赘上门女婿刘有光。然后刘有光生了儿子,又想独占家产,不让继女魏荣姐继承。魏荣姐认为不公,便托叔父魏汝楫告到官府……
这个案子错综复杂,经年累月,搞得刘克庄十分头疼,最后他把家产分成三份,一份给魏荣姐,一份给魏汝楫,一份给刘有光的儿子,却把刘有光赶了出去,因为刘有光只是赘婿,竟要鸠占鹊巢,实属大逆不道。
从这个案子可知,在古代士大夫心目中,赘婿地位很低,赘婿的儿子可以继承家产,但赘婿不可以。所以剧中樊长玉招赘男主角还不保险,还得尽快跟男主角生下儿子才行。
女性继承权难以保证,古代中国绝非特例。放眼全世界,公元1839年以前的美国已婚女性完全没有财产权,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1977年以前的韩国未婚女性不能与兄弟平等分享遗产。直到今天,东南亚某些国家给予未婚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很少,她们的堂兄弟甚至比她们更有资格分到她们父母的遗产。
为什么?根本原因是因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人类大部分历史上不属于个体,而属于整个家族或者整个部落,假如把遗产全部交给未婚女性,那么等她嫁了人,这个家族的财产就被转移到另一个家族了。
文并供图/李开周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