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以对伊实施所谓“先发制人”打击严重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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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13:26:23

  2026年2月28日,美国和以色列联合对伊朗发动了大规模空袭与导弹打击。美国称,对伊动武是为了避免伊朗威胁美国及美国核心国家安全利益。以色列国防部长卡茨称,以色列对伊朗发动“先发制人打击”。然而,《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不承认所谓“先发制人”或“防御性”武力攻击的合法性。美以联合军事行动侵犯了伊朗的主权,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践踏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

  第一,美以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国家不仅不能对他国使用武力,还不能对他国威胁使用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宪章规定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维护各国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根本秩序。2月19日,美国威胁称,如果未能就核问题达成协议,美国可能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2月28日,美以对伊发动了联合军事行动。美以实施的一系列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显然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第二,美以军事行动不属于国际法承认的“自卫权”。“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一项例外情形,即一国可以根据国际法享有自卫权。自卫权属于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同时,自卫权的行使并不是肆意的。自卫权的启动条件是明确和严格的,即一国行使该权利应以实际的武力攻击为前提。自卫权的触发条件是武力攻击已经发生,而不是任何国家自行认定危险是否发生。国际法不支持基于任何理由的“先发制人”自卫权。美国和以色列未受到伊朗的武力攻击,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不具备国际法认可的自卫权行使条件。

  第三,美以联合军事行动不属于国际法上的“集体自卫权”。国际法承认的集体自卫权必须以一国拥有合法自卫权为前提条件。本轮冲突中,以色列率先对伊实施军事打击不属于国际法上承认的自卫。因此,无论美国是否应以色列请求加入对伊作战,均不构成“集体自卫”。

  第四,美以军事行动产生的后果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以“日内瓦公约”体系为代表的国际人道法虽然不判断战争是否合法,但规定处于武装冲突的各方要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及民用设施,禁止无差别攻击,以及冲突各方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平民伤害。对此,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或称《日内瓦四公约》)有着明确规定。美国和以色列均批准了该公约。然而,美以军事打击未遵守《日内瓦四公约》的规定,无差别攻击伊朗平民和儿童,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尽管美国今年1月底声称威胁对伊动武,但伊朗当局在冲突前积极开展磋商。现有证据表明:伊朗有意愿就核问题进行和平谈判,伊核问题也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紧迫乃至失控的风险。从法理上,美以对伊朗实施军事打击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定的自卫权行使条件。美以发动的所谓“先发制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破坏了中东整体稳定,造成了中东地区人道主义灾难。美以军事行动及产生的不利后果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完)

  (作者系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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