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挂名老板”遭遇“上任容易辞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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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0:48:22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陈晓珍)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想辞职却遇“卡壳”?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诉公司涤除登记纠纷案,破解了挂名法人“辞任难”困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注册成立,2023年12月,因原法定代表人离职,该公司委托员工张某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并出具《免责证明》,明确张某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持股且不承担公司债务纠纷。随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张某任职期间仅协助管理生产车间及日常事务,未实际控制公司。

  2025年1月,张某发微信给公司股东李某,提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还在微信公司股东群发出书面辞职信,辞去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他所有职务。2025年3月10日,张某又在股东群发送“辞职信”和“离职申请单”各一份,并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议,推荐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均无回应。张某遂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及变更相关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并非该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任职期间并未实际控制公司,只是根据股东李某的指示协助管理公司事务,且根据《免责证明》,张某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根据公司决议和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该法律关系源自委托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有权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公司送达了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通知。在辞任的通知有效送达公司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任职的基础,公司应当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但本案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原告张某应予配合;如该公司届期未予办理,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原告张某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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