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律师解读 丨 法律顾问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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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22:38:24

  和商网北京1月30日电(范丰辉) 30日,警方通报金晨驾车事故。通报显示,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网民关注的“金晨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主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而暂时离开案发现场是正常的。但金某因受伤前往医院治疗的行为与该条规定的逃避法律责任之间是否相符合,需要办案单位根据查明的事实来依法认定。

  金晨助理的行为有何后果?

  岳运生表示,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的过程中应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交通事故所涉事实,其谎称自己为驾驶员的行为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合,针对此,金某在社交媒体上承认“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由此若能够排除金某教唆他人故意掩盖事实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徐某青顶包系其个人所为。

  根据现有案件情况,即便是包庇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受行政处罚。因其在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交警部门依法办案,属于妨害行政执法秩序的违法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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