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仲文一审被判死缓 曾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等职
创始人
2025-12-08 19:59:06

  中新社北京12月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贿、滥用职权案。

  法院对被告人苟仲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苟仲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苟仲文生于1957年6月,甘肃镇原人。2024年5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公器私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体育系统的政治生态”“在体育项目建设或收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苟仲文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6亿余元。

  同时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苟仲文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苟仲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苟仲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苟仲文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苟仲文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苟仲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王沪宁会见俄罗斯公正俄罗斯党干...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8日在京会见俄罗斯公正俄罗斯党主席...
(经济观察)定调2026年经济...   中新社北京12月8日电 题:定调2026年经济工作  中央政治局会议传递有力信号  中新社记者 ...
华人演员卢燕回母校上海交大谈艺...   和商网上海12月8日电 (记者 许婧)华人演员、上海交通大学校友卢燕8日携家人好友重返母校,与上...
原创 佘... 作为TVB当之无愧的视后,佘诗曼应该是很多人心目中港剧的代表。 从入行开始,她主演的每部电视剧都是经...
机构:“AI场景力”等将成为2...   和商网12月8日电(左雨晴) “纵观这十年的消费变迁,消费者已不再停留于物质层面的满足,而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