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宣判 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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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43:04

  中新社济南9月19日电 (记者 梁犇)记者19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无期徒刑;被告人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纠集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被告人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让袁某贵提供信息,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

  同年12月4日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进入卧室内将姜某丙的孙子姜某甲(被害人,时年8月龄)强行抱走。

  次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某甲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600元(人民币,下同)。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瓜分所得赃款。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甲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乔某某系“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2024年1月,受害人家属经历多年寻亲,在警方的努力下,终于找到被拐儿童姜某甲。同月,4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2025年4月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4名被告人被控犯拐卖儿童罪。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被告人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提供作案目标及被害人家庭情况、住址等信息,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曾某孩等4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述费用系寻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支持20万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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