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遗嘱财产都归妻子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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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1:01:55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上海一男子王某甲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都由妻子路某继承。王某甲去世后,路某想要继承房产,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调解完成房产过户,却不料,法院前不久在审理中未支持这一请求。

  原来,王某甲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妻子路某、5岁小女儿王小某、20岁大女儿王某乙、父亲王某丙。王某丙每月有固定退休金,也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尽管王某甲留有自书遗嘱,但房产交易中心无法核实遗嘱真实性,不能仅凭遗嘱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为此,路某、王小某作为原告,王某乙、王某丙作为被告,向普陀区法院起诉,希望能通过调解完成王某甲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王某丙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退出本案诉讼。

  普陀区法院认为,王某甲将其名下财产均留给妻子,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虽然路某作为母亲对王小某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王小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在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如果直接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及原被告的意愿进行调解,可能会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后,法院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王小某参与本案诉讼全过程。

  经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小女儿保留房产份额,同时为了公平起见,也为大女儿保留部分份额。最终,调解确认,涉案的两套上海房产由两个女儿均等继承,继承后,房屋产权由母女三人按份共有,其他财产由妻子路某继承。

  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路某、王某乙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遗嘱人订立遗嘱,虽然可以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权,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法律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继承制度扶老育幼、维护基本家庭伦理功能的体现,也是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由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全过程,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维护了儿童权益,还在生活和心理方面提供了专业支持,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身份权益。

  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普及法律知识,普陀区法院联合普陀区妇联共同揭牌“少年家事巡回审判站”,编写《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法律问答》,以简明易懂的问答形式,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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