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鼓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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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01:22:54

  和商网南京2月27日电 (记者 朱晓颖)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和商网记者梳理发现,《办法》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强化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将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

发布会现场。姜费腾 摄

  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赵建国等相关负责人对新修订的《办法》作解读。

  顾爱平介绍,新修订的《办法》优化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将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

  《办法》中,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发生了三大变化。首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战略导向,加大了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将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次,补充增加已实际设立运行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三,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以及科技成果数量多、质量高的优势,回应科研人员的现实诉求,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提升至60项、120项。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健全了评审机制,强化了监督。

  例如,《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3类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提名资格,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在回答和商网记者提问时,顾爱平介绍,《办法》针对提名单位集中反映的问题、一线科研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科技奖励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难题,进行了针对性地回应,包括明确提名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5类奖种候选者的条件,禁止使用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对跑奖、要奖“零容忍”,对违规人员持续追责,旨在让科技奖励更公正、更权威,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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