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沪等九省市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条件公布→
创始人
2024-11-29 21:32:53

  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今天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在试点条件方面,《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设立和运行条件包括: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在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有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外商独资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台央视记者 杨阳 史迎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委内瑞拉强震遇难人数升至143...   当地时间27日,委内瑞拉全国代表大会主席豪尔赫·罗德里格斯通报称,截至目前,委内瑞拉地震死亡人数...
美国再对伊朗实施军事打击   央视记者获悉,当地时间6月27日,美国已对伊朗实施军事打击。  美国中央司令部发表声明称,在总统...
原创 杨... 6月26日晚,一年一度白玉兰奖谢幕,于和伟摘得最佳男主角奖杯,迟蓬和董永分别摘下最佳女配角和最佳男配...
闪评|日本将太空当作摆脱战后约...   6月26日,日本国会参议院表决通过《防卫省设置法》修正案等法案,决定将航空自卫队改编为“航空宇宙...
原创 娜... 今天互联网又迎来了一场“视觉盛宴”!古力娜扎、孔雪儿、王玉雯三位美女姐姐新鲜同框,合照一晒出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