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代言人的责任不能架空
创始人
2026-08-11 11:19:35

赵精武

近期,随着相关AI短剧(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画面、剧情等元素的短剧作品)热播,一个名叫方桃子的虚拟人女主角火了。方桃子不仅在社交媒体吸粉,也开始正式接广告商单,代言报价甚至超过了一些真人网红。这一事件随即引发许多追问:AI艺人(虚拟角色或数字人)代言费为何这么高?他们能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吗?背后的法律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本次方桃子的走红,可以说是AI艺人运营逻辑的一次关键转变。以往的虚拟角色往往只是依附于剧情,方桃子却有完整故事与人设,以及商业逻辑。最关键的是,方桃子是完全可控的版权符号,对广告主而言,这是相对稳妥的品牌资产。此外,AI艺人可24小时高效生产内容,形象、风格可按需适配各类品牌,还能长期迭代、永久复用。

不过,零塌房风险的另一面,是复杂的法律风险。首先,现行《广告法》将广告代言人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AI艺人卡在制度的缝隙里——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更不是组织。这种主体资格的模糊,导致责任链条断裂:AI艺人可以出镜推荐,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广告法》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属于虚假广告。对于AI艺人来说,“亲身体验”显然无从谈起。其次,行业“限薪令”难以覆盖AI艺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影视演艺行业持续实施“限薪令”,但AI艺人既非自然人也非行业协会会员,这就导致一个尴尬局面:真人演员的片酬有上限约束,AI艺人的报价却可以不受限制。再者,个税征管面临收入性质界定难题,存在逃漏税空间。AI艺人代言的收入,可能涉及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多种类型。这就提供了巨大的税务筹划甚至逃漏税的操作空间。

一边是技术驱动下的产业繁荣,一边是规则缺位下的野蛮生长,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从当前实践看,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发力。第一,加快专门立法供给,为虚拟形象“定性”。比如,将AI虚拟形象纳入广告代言人规则范围。第二,坚持穿透式监管。无论表面由谁出镜,责任都应穿透至实际获益的运营公司和广告主。披着虚拟外衣的利益输送,必须被纳入真实世界的监管视野。第三,推动行业自律。出台AI艺人广告合规指引,区分客观展示与推荐证明,建立真人试用留痕和全流程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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