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版权纠纷刷屏全网,成为娱乐圈与法律圈共同关注的焦点。3月28日,单依纯在深圳巡回演唱会上,未经李荣浩授权便翻唱其原创作品《李白》,即便此前其团队的授权申请已被李荣浩方明确婉拒,仍强行表演,构成明显侵权。事件发酵后,单依纯两次致歉,明确表示将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李荣浩公开拒绝了这份补偿,一句“我不需要”既彰显了创作者对版权的坚守,也让大家生出一个有趣的法律疑问:若李荣浩接受了这笔版权赔偿款,作为其妻子的杨丞琳,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这笔钱?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今天我们就借这个热点,拆解一个大家极易混淆的法律知识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事件具体情形,一次性讲清背后的法律逻辑,帮大家避开婚姻财产中的“认知误区”。

先回顾热点:版权纠纷的核心脉络
先快速梳理此次事件的关键节点,为后续法律分析铺垫:
1.授权被拒:单依纯团队为筹备深圳演唱会,通过音著协及李荣浩版权公司申请翻唱《李白》,李荣浩方明确婉拒授权;
2.强行侵权:3月28日,单依纯仍在演唱会上表演《李白》,李荣浩方联系音著协确认,协会明确表示未发放任何授权,定性为“强行侵权”;
3.致歉与拒赔:单依纯两次致歉,承诺停唱、删除相关物料并个人承担赔偿,而李荣浩公开拒绝补偿,称“我不需要”,事件暂告一段落。
就有部分网友生出疑问:假设李荣浩接受了单依纯支付的版权侵权赔偿款(金额参考同类案例,可能在数万至数十万元,最高可达500万元),这笔钱是属于李荣浩个人所有,还是他与杨丞琳的夫妻共同财产?杨丞琳作为其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核心法律解读:版权赔偿款的归属,看“性质”不看“时间”
很多人默认“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其实是一个常见误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核心看财产的“性质”,而非获得财产的“时间”。哪怕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若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或专属权利属性,仍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结合本案,李荣浩若获得单依纯的版权赔偿款,其归属需分两步判断,这也是婚姻家事案件中此类问题的核心裁判逻辑:
第一步:明确版权赔偿款的法律性质
单依纯支付的赔偿款,本质是侵犯李荣浩著作权(知识产权)而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表演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此次侵权主要侵犯的是李荣浩的著作财产权,赔偿款是对其知识产权财产权益受损的弥补,而非对其人身权益(如名誉、身体)的补偿。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关键边界:与人身损害相关的赔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明确属于个人财产;而与财产权益相关的赔偿,需结合财产本身的归属进一步判断。
第二步:判断赔偿款对应的“著作权”归属
版权赔偿款的归属,核心取决于被侵权的著作权(《李白》的著作权)属于李荣浩个人,还是李荣浩与杨丞琳的夫妻共同财产——赔偿款是“受损财产的替代物”,其归属与原财产一致,这也是民法典中的“代位物归属原则”。
(代位物归属原则:当担保物(或特定财产)因灭失、毁损、被征收等原因,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如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时,原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对该替代物(代位物)享有的权利,不因此而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该代位物之上。)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1. 若《李白》是李荣浩婚前创作: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此时,《李白》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是李荣浩的个人财产,因该著作权被侵权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受损后的替代补偿”,自然归李荣浩个人所有,其妻子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
2. 若《李白》是李荣浩婚后创作: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知识产权本身(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作品所有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创作者个人所有,而“知识产权收益”(如版权费、授权费)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即便《李白》是李荣浩婚后创作,其著作权本身仍归李荣浩个人,单依纯支付的侵权赔偿款,是对“著作权财产权益受损”的弥补,而非“知识产权收益”(收益是主动授权获得的报酬,赔偿是被动维权获得的补偿)。因此,这笔赔偿款仍属于李荣浩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延伸普法:3种常见赔偿款的夫妻财产归属
结合本案,我们延伸梳理婚姻中最常见的3种赔偿款归属,帮大家快速区分,避开财产纠纷误区,尤其适合已婚人群收藏:
律师总结:婚姻财产分割,别踩这2个误区
借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热点事件,我们再强调2个婚姻家事案件中高频出现的财产误区,帮大家规避风险:
误区1:“婚后获得的财产,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错!人身专属性财产(如人身损害赔偿)、婚前财产的替代物(如婚前房屋拆迁款)、个人知识产权相关赔偿,即便婚后获得,仍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误区2:“夫妻一方的侵权赔偿,需用共同财产支付”
错!侵权赔偿的本质是侵权方的个人责任,应优先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支付;若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才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侵权方的份额中支付,且不影响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回到本事件,无论李荣浩是否接受单依纯的赔偿款,这笔钱都属于李荣浩的个人财产,其妻子无权要求分割。李荣浩拒绝赔偿,是对自身版权的坚守;而从法律角度,这份“拒绝”也恰好避开了一场潜在的夫妻财产小争议。当然,以李荣浩与杨丞琳的婚姻状态,即便收下赔偿款,大概率也不会产生此类纠纷,但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一对夫妻了解。
最后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核心是“约定优先,法定补充”。若夫妻双方对知识产权、赔偿款等特殊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如果您遇到夫妻财产分割相关的财产纠纷,欢迎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