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工作近半年,直播收入才三千多元,却因直播时长不足,被要求赔偿100万元,最终赔了3万元。这段曲折的经历,让王岳彻底放弃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想法。(据7月16日极目新闻报道)
资料图(图源:新华社)
据报道,王岳签下的那份合同中,对直播时长进行了明确约定。每日直播时长为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50小时,开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直播时长不等于有效直播时长,而有效直播时长的计算,又与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纳入统计,这就给主播履约提供了变数。
不得不强调,这些数据指标能否完成,一方面是主播的能力问题,另一方面还要看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资源。总之,不能单方面将担子压在主播身上。
有网友称,双方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协议执行,不必抱怨。话虽这么说,但是协议合同首先要公平。即使双方知情同意,有违此原则,同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王岳签的违约金是100万,最后只赔了3万元,就是一个例子。
让人奇怪的是,哪怕是主播违约,没有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但不可能给公司一方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公司为什么要主播签下如此高额的违约金?一方面,当然是想给主播增加压力,让他们能够全身心付出,尽力达到有效直播时长。另一方面,也让人怀疑一些公司想借此不当谋利。
还是以王岳为例,她工作了近半年收入才三千多元,最后还要赔给公司3万元,这说明她不仅白忙活了一场,还亏了大本。关联起来看,就不排除一些公司提出不切实际的有效直播时长,让主播“被违约”。有主播就表示,“要达到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此要强调,主播的劳动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时间、健康权益、加班时间、最低薪酬、社会保障等,都有相应的法规约束。更让人疑惑的是,王岳拿到的薪酬,达到了当地法定的最低标准吗?从数据上来看,显然没有。
另一案例显示,一位主播“工作两个多月,每月收入还不到3000元,却赔了20万元违约金!”甚至,主播生病的情况下,公司对直播有效时长的考核依然没有变化,这又合情合理合法吗?
主播在“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多个小时、身体根本吃不消”的情况下,依然存在无法完成协议规定的有效直播时长,这就是很大的问题。说不定,公司一方就等着主播提出中止协议,然后收违约金。
报道中称,曾为机构提供法务咨询服务的刘昕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每个月都会处理300个至400个机构与主播纠纷案,其中大多数是大学生主播,他们因违约被机构索赔高额违约金。
或许,这里面存在新型的用工形式问题。但是,不管劳动用工形式如何,劳动者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公司的一些条款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是霸王条款,还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有律师表示,主播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公司的成本,并进行科学准确的商业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担,随意压在没有承受能力的劳动者身上。
所以,一方面提醒主播,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风险,认清考核内容。如果说,协议中存在高达百万元的违约金,不妨睁大眼睛,以免被套路。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有必要深入调查研究,用实际行动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