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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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7:31:55

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明确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新快报记者 许婉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提供服务对象的性质,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同时,进一步明确收费定价程序及机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申报表、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班级规模、在校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按定价权限提交市或县级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学校收费调整间隔期和调整幅度。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为防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就读负担,综合考虑非营利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设置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

征求意见稿还对民办义务教育学费退费机制和标准进行了完善。针对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其中。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管理权限。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除外)的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审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审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完全中学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由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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