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6月21日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涉洗钱罪,因身体因素,相关案件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一拖多年,台北地院合议庭日前认定,洗钱案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陈水扁免诉。
报道称,台湾中华开发金控转投资百分百持股的大华证券及转投资的“台北101”是民营公司,陈敏薰因掌控股权低,一方面征求委托书,一方面想以金钱换取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给的奥援,甚至取得一定职位。
检方起诉,台湾中华开发金控前董事长刘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陈敏薰父亲陈重义借钱,刘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书将投资赎回,汇入其子刘昭毅帐户,同年4月1日自帐户提款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将支票还给陈敏薰,陈敏薰交给特助换成金额各1000万元的三张支票。陈敏薰后来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想法,2004年4月指示秘书将1000万元支票交给吴淑珍,陈水扁随后安排陈敏薰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选为董事长。
台北地院合议庭调查,洗钱案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侦组开始侦查、由台北地检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诉,同年1月26日系属台北地院,侦查加审判的追诉权时效是16年9月25日,陈水扁洗钱罪的追诉权时效现已完成,判他免诉。
陈水扁也因公务机要费涉贪,不过,民进党修正“会计法”“三读”,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务机要费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陈水扁2022年7月15日被判决免诉确定。陈敏薰买官洗钱案是陈水扁“逃掉”的第二案。
洗钱案判免诉后,陈水扁还有“侵占机密公文”、“二次金改国泰并世华”、“教唆伪证”三案未审结,这三案分别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