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歌手#薛之谦 盗摄#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网友与粉丝的激烈论战,粉丝认为薛之谦是导演邀请参加首映礼,所以屏摄可以被原谅,而更多的网友认为这并不是屏摄的理由,明星也一样。
薛之谦带有屏摄内容的博文:
屏摄一直以来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而春节档一直都是屏摄行为重灾区。
过去几年的春节档,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随处可见大量屏摄内容,从去年的《流浪地球2》《无名》《满江红》《深海》《交换人生》《熊出没·伴我熊“芯”》,到今年的《飞驰人生2》《热辣滚烫》《第二十条》等几乎全面涵盖。
以下为部分示例:
据公开资料显示,电影屏摄,是指一种包括录像、录音、拍屏在内的影院盗摄行为。通常,影院纸质电影票背面的“观影须知”中,都会明确印有“影厅内禁止摄影”的图标提示,而这一点却往往被大多数观众忽视。
美国是目前版权保护最为严格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颁布了《版权法》,并在1796年修订案中丰富了“视听作品”的定义:电影、音像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版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规定,若偷偷拍摄正在院线上映的电影画面,并将其上传至社交媒体或公众场合,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就连已下线、但在流媒体平台播放的电影,若未经版权方同意截屏,并将画面上传至社交媒体,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台湾地区,在影院内拍照或摄影,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新台币;香港的《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明确规定,严禁在放映室拍摄及录影,否则有可能被罚款和监禁,即使以“学习”的名义也不可以。
百老汇电影中心曾发文表示,屏摄录影最高可罚款50000港币,以及监禁三个月。
此前,知名电影自媒体“巴塞电影”也曾因屏摄,而被香港电影节取消了媒体资格。
内地虽然没有明确地将屏摄行为明确地写入法律,但部分相关条款中确有所提及。
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无论是否违法违规,屏摄都是绝对应该抵制的,即使没有法律约束,这也是个人素质的体现。
从日常普通观影,到国内各地电影节,屏摄都是不受欢迎的行径。平遥国际电影展也曾发布相关声明:
第22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也曾发布倡导文明观影的宣传片,禁止大声喧哗,屏摄等行为。
去年春节档公映的《无名》官微也发布了抵制屏摄的观影提示。
希望大家共同观影秩序和氛围,也避免侵权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如果想在社媒发布影评时配图,选择票根,影院展架,以及官方海报都是不错的选择。